113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彥融即吳文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541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
暨自9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567元,及自9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2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73元,及自9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752元,及自9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