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胡夢竹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巷0○0號
送達處所: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部本部(臺北○○○00000○○○)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59元,及其中新臺幣6,667元部分,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