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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3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劉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36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10,521元,其中7,785元為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本院於113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權人,然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逾第1項所示之聲請(00000-0000=2736),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