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瑋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49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王瑋祥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812,49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