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
聲 請 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上列
聲請人與李爍樊即李涵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113年2月1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為1.6%,加年利率5.7%,應為7.3%)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