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代 理 人 楊舒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1,61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月(期)計付
違約金1,0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08年08月1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新臺幣121,618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