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陳永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8,65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1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