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7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林品宏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與
相對人林品宏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林品宏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承上,若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