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劉語騰
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7,874元,及自民國99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