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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劉蔡錦麗


            劉語騰  

            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7,874元,及自民國99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