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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9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叡騰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 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 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 三、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113年8月5日及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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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