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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即
債務人
陳叡騰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
兩造
間存在分期付價
買賣契約
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
三、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113年8月5日及得請求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