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04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王素芬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素芬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4月14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