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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恆睿 

            余欣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7,5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恆睿於民國109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邀同債務人余欣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7,501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許恆睿需自負利息部份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余欣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3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501元
余欣芝、許恆睿
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501元
余欣芝、許恆睿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