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佳儀、林朝孫、温翔伊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温翔伊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53,15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林佳儀、林朝孫、温翔伊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95,752元,及自……,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林佳儀、林朝孫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3,152元,及自……。」。
二、請提出得以本金①95,752元、②53,152元計算利息及
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