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
代 理 人 方錫仁
林朝孫
温翔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5,75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佳儀、林朝孫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3,15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