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雄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雄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