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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債務 人  張光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雄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