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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債務 人  陳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美君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113年6月6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