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順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順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
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
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113年4月22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