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王皓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王皓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契約影本為證,
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1,140元,及得按
上開數額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
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及起息日為民國113年5月23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等,債權人已於113年11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