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吳錦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61元,及自民國101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劉吳錦梅前於民國92年09月30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881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並自101年01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