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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温卓勳
上列
聲請
人與楊
惟
庭即楊惟驛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兩造
簽立之約定書僅約定「甲方(即
債務人
)負擔部分『稅金、月付金、罰單、停車費、ETC』...」,惟就汽車維修費用並未約定由何人負擔,惠請請提出並釋明
本件
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42,855元之依據。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