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上列
聲請人與簡于鈞、黃國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
債務人簡于鈞應給付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30,887元...」,
惟相對人欄尚有記載相對人黃國瑋,請陳明
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漏載(如相對人黃國瑋為一般
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或係欲撤回對相對人黃國瑋之請求,僅就相對人簡于鈞請求給付。
二、請提出
本案請求430,8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