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簡于鈞、黃國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簡于鈞應給付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30,887元...」,相對人欄尚有記載相對人黃國瑋,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漏載(如相對人黃國瑋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或係欲撤回對相對人黃國瑋之請求,僅就相對人簡于鈞請求給付。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430,8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