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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簡于鈞 

            黃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430,8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上開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