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于鈞
黃國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430,8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上開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