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
代 理 人 李昌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11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