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皓瑜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所附卡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其上
所載之申請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198,754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