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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債務 人  黃皓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皓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244,668元及其中1,198,754元計算之利息。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債務人申貸金額為50萬元,無貸款利率、期間等相關約定,且其上記載「最終核貸額度與金額依貸款合約書約定為準」,故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1,198,754元計算利息及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0月7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