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姜若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396元,及其中①新臺幣11,239元、②新臺幣7,143元、③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21、②13.47、③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