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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0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林富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或提出已依約催告債務人,而得終止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