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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列聲請人與陳氏竹桃即TRAN THI TRUC DAO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氏竹桃即TRAN THI TRUC DAO之入出境資料、在台居留地址、護照號碼等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