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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6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63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美惠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美惠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彰化縣彰化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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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