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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黃欣騥即黃唯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欣騥即黃唯綾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