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20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