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鄭雨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9,438元,及其中7,472元自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請求金額其中9,159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7,193元)與專案補貼款(1,966元),
惟債權人並未釋明與債務人間有
上開門號之電信契約存在。
嗣本院於113年9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上開門號之電信契約,及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1,96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並陳報上開門號係由債務人申請將原門號0000-000000換號而來,然其並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3年10月7日
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0000-0000=279),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