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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陳柏村 
上列聲請人與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利息起息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如起息日係民國113年5月22日,則請釋明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釋明,因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最早可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即民國113年7月9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