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本件利息起息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或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如起息日係民國113年5月22日,則請釋明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釋明,因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最早可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即民國113年7月9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