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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柏村
上列
聲請人
與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本件
利息起息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起或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如起息日係民國113年5月22日,則請釋明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釋明,因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最早可自提示日即
退票
日(即民國113年7月9日)起算。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