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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杜春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