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3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黃先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04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4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2,219元、
違約金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