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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
聲請人
與李明昌之
繼承
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
繼承人
李明昌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
(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
具狀陳明
本件
相對人
即
債務人
(即被繼承人李明昌之繼承人)。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