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麗智
黃琦媺即黃朝全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朝全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95,342元,及其中新臺幣389,14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朝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