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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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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宋涵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285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借款人宋涵汝於民國(以下同)95年1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
  ㈡債務人已違約未繳款,自民國99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