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762號
住○○市○○區○○路○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498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借款人鍾宇鳳 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16日向
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
所載。
㈡債務人積欠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