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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
債  權  人  林增昀  
債  務  人  陳姷羽  

            陳明順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