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異 議 人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
或蓋章。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但支付命令
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對支付命令
之異議如有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張祐銨對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惟未依法於異議狀上簽名
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異議狀之簽名
或蓋章,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6日收受前項補正函,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就本件支付命令
所提出之異議自不合法,依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