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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異  議  人
債務 人  張祐銨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對支付命令之異議如有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張祐銨對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未依法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異議狀之簽名或蓋章,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6日收受前項補正函,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惟異議人逾期未補正,是其就本件支付命令所提出之異議自不合法,依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