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
裴氏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9,367元,及其中新臺幣37,85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95計收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