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李茂宏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李茂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63,8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通訊軟體之
相對人為「宏宏」,尚難以此認定為債務人李茂宏;又匯入之帳號亦無從得知為李茂宏之帳戶)(如提出釋明文件,請
按每筆借款之數額、時間、約定還款時間或已催告債務人還款時間等依序羅列,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