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錄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善壬即信光照相館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善壬即信光照相館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信光照相館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梁善壬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本院無從就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
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
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