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債 務 人 陳順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5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4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