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郭嬌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8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藝穎於民國105年起就讀市立樹林高中期間,邀債務人郭嬌玲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160,000元整。債務人周藝穎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4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郭嬌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9,895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8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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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