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藝穎 




            郭嬌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8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藝穎於民國105年起就讀市立樹林高中期間,邀債務人郭嬌玲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160,000元整。債務人周藝穎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4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郭嬌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9,895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95元
周藝穎、郭嬌玲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95元
周藝穎、郭嬌玲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