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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盧光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支票5紙之影本,付款地均記載為「台北市○○路○段000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9日
2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002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25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003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004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6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005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30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