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據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中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李建漳」)。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行「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二、請補具中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李建漳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