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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建中
上列
聲請人
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內容,請補正
本件
聲請狀
之支票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
負責人 姓名」
所載
「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潘建中」)。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