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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 本件聲請狀之支票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 姓名」 所載「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潘建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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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