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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賴民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聲請單記載之內容,請補正及更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狀股票附表漏列股票(票據號碼:87NE0000000)1紙之股票號碼,應具狀補正。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中報案內容記載之股票發行公司「欣屏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應為「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另股票(票據號碼:104NX0000000)1紙,正確應為「票據號碼:104ND0000000」;股票(票據號碼:110ND0000000)1紙,正確應為「票據號碼:110NX0000000」,請更正上開內容。
  ㈢承上,上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為第三人「賴文儀」,本件聲請人,故請重新提出由聲請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